作者:
发布时间:2024-07-03
来源:办公室
近日,省体育局、省自然资源厅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3部门印发《山东省新建(城镇)居住社区配套公共健身设施规划、建设、移交和使用管理办法》)。具体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提出“新建、改建、扩建居住社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同步规划、设计、建设用于居民日常健身的配套体育场地设施”。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构建更高水平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的意见》中明确“新建居住区要按室内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0.1平方米或室外人均用地不低于0.3平方米的标准配建公共健身设施,纳入施工图纸审查,验收未达标不得交付使用。”《山东省全民健身条例》也明确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规划和建设相应的体育设施,并与居民住宅区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从具体实践情况看,当前新建(城镇)居住社区配套公共健身设施规划、建设、移交和使用管理不到位的问题比较突出,“四同步”机制建立亟需出台具体文件规定。为解决这些突出问题,推动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落实落地,经充分研究论证,在广泛征求各地各部门和公众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省体育局联合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研究起草了本办法。
二、起草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山东省全民健身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构建更高水平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的意见》(中办发〔2021〕61号)、《山东省加强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发展群众体育的若干措施》等法规政策文件,参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完整居住社区建设标准(试行)》(建科规〔2020〕7号)有关要求,同时结合《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关于明确房地产开发项目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建设条件的通知》(鲁建发〔2022〕4号)等,从我省实际出发,制定本办法。
三、主要考虑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全民健身和健康中国国家战略,围绕解决群众“健身去哪儿”难题,聚焦居住社区公共体育设施规划、配建、移交和使用管理不到位等问题,进一步引导和规范新建居住项目按要求配建公共健身设施,补齐群众身边公共健身设施建设不足短板,积极改善居住社区居民健身体验和生活质量,努力提升社区全民健身公共服务水平,让更多群众就近就便享受健身乐趣。
四、主要内容
《办法》以规范新建(城镇)居住社区配套公共健身设施为主要内容,围绕有效解决新建全民健身场地设施规划、建设、移交和管理使用等实际问题,细化提出五章十二条政策措施。包括对规划过程的要求,如规划条件、规划设计方案等;对建设过程的要求,如建设条件审查、规划条件审查、验收等;对移交和使用管理过程的要求,如健身设施移交前、后的责任主体、移交协议、设施的日常管理等。
相关链接:
http://ty.shandong.gov.cn/zwgk/zcfg/gfxwj/202407/t20240718_474420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