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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2-20
来源:青少处
各市体育(教育和体育)局,省各运动项目管理单位:
现将《山东省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东省体育局
2024年2月20日
山东省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青少年体育俱乐部规范化建设,完善青少年体育公共服务体系,促进青少年身心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依据《关于印发体育强国建设纲要的通知》(国办发〔2019〕40号)、《关于印发深化体教融合促进青少年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体发〔2020〕1号)和《关于促进和规范社会体育俱乐部发展的意见》(体规字〔2020〕2号)及我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青少年体育俱乐部,是指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以青少年儿童群体为服务对象,从事体育运动技能培训、体育赛事活动组织、科学健身知识普及、体育文化精神传播、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等体育活动的组织机构。
第三条 遵循自愿申评、标准统一、办法一致、分级分类、动态管理的原则,突出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公益属性,强化以体育人、以体树人导向,依据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的基础条件、业务开展、工作成效及其影响力、美誉度、示范性等,评定相应等级。
第四条 按照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等级评定标准进行综合评价,评定等级从高到低划分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二星级、一星级。
第五条 省体育局负责统筹协调推进全省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等级评定工作,制定评定办法,编制等级标准等,并负责四星级、五星级评定工作。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设区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的管理、服务、保障等工作,并按照“一致性、规范性、协同性”要求,负责三星级及以下评定和四星级、五星级审核推荐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评等级的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依规在山东省注册登记,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开办运行时间均满3年以上;各级各类学校批准成立的学生体育社团可依托所属学校申报;
(二)规章制度和组织架构健全,业务开展和组织管理规范;
(三)具备可长期使用的满足青少年体育活动需要的场地、设施、器材;
(四)具有素质高、专业性强、职责明确、岗位稳定的工作团队。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申报前两年内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出现重大负面舆情的;
(二)申报前两年内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或者尚在影响期内的;
(三)被有关部门列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未被移除的;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相应行政许可和从业资质的;
(五)存在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情形的。
第三章 审评程序
第八条 省体育局制定印发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等级评定通知,明确申报条件、方式、材料、时间等工作要求。
第九条 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应按照通知要求和评定标准,提报相关审评材料,实事求是开展自评、合理申报等级,并对提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全权负责。
有多个分支机构且分支机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应独立申请参评。
第十条 设区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对三星级及以下的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组织评定,对四星级、五星级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推荐。
第十一条 按照评定权限,相应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可采取组织专家评审、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等方式,研究确定拟授予等级的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名单。
第十二条 经相应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通过官方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相应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公告,颁发证书和牌匾。
第十三条 各设区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在一星级至三星级的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名单公布后三十日内报省体育局备案。
第四章 管理监督
第十四条 各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管理工作责任落实体系,加强本区域内获授等级的青少年体育俱乐部业务指导和日常监管。
第十五条 获评等级的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应不断加强自身建设,认真履行社会责任,积极提升品牌形象,不断取得新的工作业绩,服从相关部门的日常管理监督,并及时主动向其报告相关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等级证书和牌匾式样由省体育局统一设计,四星级、五星级由省体育局制作颁发,三星级及以下由设区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统一式样制作颁发。
第十七条 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等级有效期为3年,到期后自动取消,应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重新申报审评相应等级。
第十八条 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发生下列情形的,区别不同情形实施称号管理。
(一)原则上予以保留所授予等级称号的:
1.青少年体育俱乐部仅变更名称但主要工作职能未改变的;
2.青少年体育俱乐部与其他组织合并后原有工作职能未丧失的。
(二)应取消或撤销所授予等级称号的:
1.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等级评定时的资质条件及相关内容发生实质性重大改变的;
2.青少年体育俱乐部被撤销注销,原有工作职能丧失的;
3.无特殊原因,青少年体育俱乐部连续6个月以上未开展业务的;
4.申报材料存在伪造、涂改等弄虚作假行为的,或采取不正当手段违规获得相应等级的;
5.存在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6.其他按规定应取消或撤销的。
第十九条 被撤销等级称号的青少年体育俱乐部2年内不予受理等级评定。
第二十条 在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等级评定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行为的,根据性质属性、情节轻重、影响程度和责任大小等,对相关责任部门单位和责任人依规依纪追究相应责任;涉及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服务保障
第二十一条 各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将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建设与发展纳入当地体育工作规划,加强政策引导,完善服务保障体系,不断促进青少年体育俱乐部高质量发展。
第二十二条 各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对获授等级的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在师资队伍建设、赛事活动组织、场地设施保障、创先评优推广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
第二十三条 各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支持具备条件的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积极承担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任务,培养输送的运动员在重大体育赛事取得优异成绩的,按照有关规定对其表彰奖励。
第二十四条 各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支持优秀青少年体育俱乐部进校园,提供体育运动训练、技能培训、社团指导、赛事组织等课外课后服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等级评定工作原则上每年组织开展1次。
第二十六条 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等级评定不收取任何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审评为名向申报单位收取或变相收取费用。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和修改权归山东省体育局。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4年3月10日起施行。
相关链接:
http://ty.shandong.gov.cn/zwgk/zcfg/zcjd_1/202406/t20240626_4739124.html